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吳秋瑩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勁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斌 原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7年12月21日前具狀說明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倘已提出請註明為證○)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