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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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毀之、玻璃球管
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捌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毀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條第一項、
第四五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
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