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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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心想事成芳鄰CA區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城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06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縣○○鄉○○路○段○○巷○○號1樓「
心想事成芳鄰CA區」大樓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樓
門牌號碼台中縣○○鄉○○路○段○○巷○號1樓、7號1樓、9
號1樓、13號1樓、15號1樓、17號1樓、5號15樓、15號5樓等
八戶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原告自民國94年06月起至95年06
月止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81,730元,另加催繳費用800
元。屢向被告催繳,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住戶手冊、社區住戶規約
、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各一件為證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之收費標準
,繳納自民國94年06月起至95年06月止之管理費81,730元,
及催繳費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05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