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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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3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6
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531685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6月14日22時2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口與和平西路口。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上簽認。
(二)男客 顧侃儒 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