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以其子開刀需人照料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提解被告至臺灣台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8年執助癸字第345號)一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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