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賴光皓 聲請人聲請宣告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1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上海商業儲│無│1,561,140元│101年5月27日│110917││││股份有限公司│蓄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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