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