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上訴人 許玉玲
王伯群 被上訴人 林蔡阿柔
林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23,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