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即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定行使職務之人)被告八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35,984元,應繳裁判新臺幣4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4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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