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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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500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5,800元/㎡×面積68㎡)+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95,100元=58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