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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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戊○○
甲○○丁○○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110 號裁定(94.12.30)[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110 號裁定(95.02.03)[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110 號裁定(95.03.3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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