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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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抗告人即自訴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乙○○、丙○○等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九十五年八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甲○○向本院具狀對被告乙○○、丙○○二人提起自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以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由裁定抗告人補正。該裁定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照前揭規定不得抗告,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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