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三興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李清水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