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87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杋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8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於民國108年8月13日確定在案。惟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更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68號駁回上訴而於109年5月19日確定,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8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於108年8月13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08年8月13日至111年8月12日止;而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8年7月8日、同年月10日及同年月18日故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68號駁回上訴而於109年5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2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一節,堪予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