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蔣勝雄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蔣勝雄前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依法務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法矯字第九一000三六四一號函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