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號判決宣告之緩刑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