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丙○○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丙○○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丙○○逃匿,並檢附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永丁九○執更七二○字第○一八三五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為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聲請為正當,准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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