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十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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