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上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2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夏選任辯護人李哲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文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年3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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