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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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4號上訴人 張素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竹健 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固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卻未載明所上訴之聲明及理由,上訴人應予補正。又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於上訴人另行補正上訴聲明前,應按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全部上訴,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07,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25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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