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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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5號上訴人 邵悅宸 被上訴人 徐海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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