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告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佩蓁 被告 黃錦文 被告 吳淑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李柏松 律師被告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瑞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複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