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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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德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