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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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茂洲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77、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茂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茂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
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9年3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又分別自99年6月18日、同年8月18日、同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且查本件被告已於99年10月15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之重刑,是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已具狀提起上訴,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光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