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更字第1號抗告人 陳靜怡 即上訴人號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 上列抗告人與被上訴人 張陳玉芬 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