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永
林文全 林思妤 林沼岑林 張碧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沈峰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