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廷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廷昭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林廷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5日│100年3月6日│100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60號│毒偵字第1280號│偵緝字第3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壢交簡字│100年度壢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第1004號│1287號│2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7日│100年8月30日│101年3月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壢交簡字│100年度壢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第1004號│1287號│205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19日│100年10月5日│101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775號│執字第13189號│執字第1277號(尚││├────────┴────────┤未執行)│││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桃院││││101聲242號-桃檢101執更655號-屆滿日││││: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