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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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上易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0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耀霆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02號於101年5月29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行有關「新台幣貳佰萬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02號於101年5月29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行有關「新台幣貳佰萬陸拾元」之記載,係「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之誤繕,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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