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天成
張忠傳 黃鈺銘 吳鴻森 劉政源 劉逸榮 王俊興 吳聰敏 陳森源 沈文禮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98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701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