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93號
原   告  凃煜欽 即永順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凃玉瑛
被   告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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