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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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8號
原   告  林貴琴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被   告  陳大偉陳林 貴玉 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薈羽陳林貴玉 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芳 即陳林貴玉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棋洋 即陳林貴玉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尹 即陳林貴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大偉即陳林貴玉之繼承人、陳薈羽即陳林貴玉之繼承
人、陳惠芳即陳林貴玉之繼承人、黃棋洋即陳林貴玉之繼承人、
陳尹即陳林貴玉之繼承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陳林貴玉於105年9月11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被告陳林貴玉之繼承人
係陳大偉、陳薈羽、陳惠芳、黃棋洋、陳尹,有戶籍謄本案
件在卷可稽,該繼承人即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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