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561號
原 告 陳慶賓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