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70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