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五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柒佰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700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3張,並以95年度存字第65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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