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七號、第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間向寶島商業銀行(下稱寶島銀行)申請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信用卡二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JCB信用卡一張,共同信用額度新台幣(下同)八萬元。而依其與寶島銀行之約定,甲○○可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消費金額由寶島銀行代甲○○墊付,甲○○則應於次月接獲寶島銀行所寄之帳單後,給付每月所應付之最低額度或全部予以清償,嗣甲○○明知自己經濟困窘,並無償債之能力,竟於八十八年四、五月間依報端刊登之廣告,與「林」姓不詳真名年籍之成年男子連絡後,即與該「林」姓男子及「乙○○」等人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九日止,「林」姓男子在台灣接洽,甲○○則持向寶島銀行申請之上開三張信用卡,搭乘中華、日亞、澳洲關達航空、新加坡及韓航等航空公司班機,利用飛機飛行途中空服人員向國內之地面金融機構徵信不便,信用卡中心無法審核授權碼及消費總額是否已逾授信額度之漏洞,向上開航空公司飛機上服務人員以刷卡消費之方式購買免稅之煙、酒、化粧品及香水等商品,共計一百八十七次,商品價值達一百八十六萬六千三百四十四元。甲○○則事後依計劃不向寶島銀行繳款,因而獲得無需支付任何代價即可獲得所詐購商品之不法利益,其並將詐購而得之商品持至香港交予「乙○○」,而由「乙○○」交付甲○○商品價格四成之交換代價,渠等並恃此營生。迨寶島銀行於負擔並代為墊付前開消費款,再向甲○○催討上開款項無著後,始知受騙。
二、案經寶島商業銀行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於前開時間所為上開行為之地點,有在屬中華民國之中華航空公司之航空機上者,亦有在屬外國航空公司之航空機上者(如日航公司、新加坡、韓航、澳洲航空公司等),然其犯罪結果之發生地(即寶島銀行為上開債務之承擔)係在寶島銀行所在地,即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刑法第四條之規定,均應認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右揭時地,明知寶島銀行核准之上開三張信用卡共同消費額度僅八萬元,且已無支付能力,亦無意付款,而利用飛機上無法向發卡銀行或信用卡聯合處理中心查核授權碼及是否已逾授信額度之漏洞,向飛機上之服務人員刷卡購物,使寶島銀行為其承擔上開債務,嗣將所得之物交予「乙○○」變賣,其並取得所購買貨品價格四成代價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 陳威昇 於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復有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被告入出境查詢報表、被告之簽帳單影本及告訴人提出被告之消費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罪証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著有判例。本件被告並無職業,因經濟困窘,而與「林」姓成年男子及「乙○○」以團體分工方式,大量刷卡詐購商品,共同取得不法之利益,其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九日止,共刷卡消費一百八十七次,自係反覆實施該社會活動為職業。核被告所為係以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為常業,故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一月止之詐欺行為起訴,然被告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止之詐欺犯行,均係構成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酌。被告與「林」姓成年男子及「乙○○」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詐得不法利益甚巨、犯行達一百八十七次、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且正值壯年而不知上進、迄未償還告訴人所欠款項及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丁廣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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