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敦王帝國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147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85元,及自民國95年08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