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2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
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45,430,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