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宗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5、100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179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陳宗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5、1006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201公克,驗餘淨重0.4179公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AD08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6號卷第22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