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
二、茲以被告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拘票在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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