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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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2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繼承人乙○○因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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