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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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55號聲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大樓1-7樓、10-13樓、15樓法定代理人甲○○
金融大樓1-7樓、10-13樓、15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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