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0號選任辯護人許明桐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4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