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反訴原告 鍾愛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陳旭琨
反訴被告 黃曉薇
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9日提起本訴,嗣本
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於107年5月17日庭期合意由本
院囑託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同業公會進行鑑定(見本院卷第
75至77頁),經上開公會以107年12月26日設因會字第1070
0388號函覆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第92頁),本院於108年
1月30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因反訴原告經合法通知,且無
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反訴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本院當庭宣示於108年3月8日宣判。惟反訴原告訴訟代理
人於108年1月30日具狀到院稱:「於今早出門前因身體不
適而無法到庭」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並無提出相關證
明,又於108年3月6日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稱:反訴
被告尚有積欠伊尾款137,630元,伊得依據民法第334條第
1項規定抵銷之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本院於108年
3月8日裁定再開並指定108年4月17日行言詞辯論,詎反
訴原告於108年4月9日才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到院(見本
院卷第138頁),於108年4月17日當庭提出減縮反訴起訴
聲明(見本院卷第154頁)。準此,本件訴訟自起訴至108
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止,已進行實質審理逾1年8個月
,亦已於庭期前相當時間通知反訴原告,反訴原告理當有充
分時間得以準備相關訴訟資料及提出書狀,然其竟遲至訴訟
即將終結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始向本院提起
反訴,復未併同繳納反訴之裁判費,顯見反訴原告所提起之
反訴已然妨礙本訴之終結,堪認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依
前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