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簡秋嬌
相 對 人  陳麟坤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
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
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空言泛陳其生活困難,無資力
再支出訴訟費用等語,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已與首
揭規定不符,且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可知聲請人名下尚有不動產及投資,亦難認其
已符上開法律規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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