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905號
原   告  黃詩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被告為何人,若為
自然人,應補正其姓名、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起訴狀所列被告為「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署長 曾國基 先生」,惟起訴事實載明之系爭漏水
房屋所有權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依起訴狀記載,
原告究係對「曾國基」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起訴訟,
無從確定,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
人能力。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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