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耀德
       邱璁翌
       黃祐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
年1月18日以106年度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1150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耀德、邱璁翌、黃祐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耀德、邱璁翌、黃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6年1月8日3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內。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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