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勞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黃世坤
被   告 祥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廷祥
上列當事人間提撥勞退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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