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黃世坤
被 告 祥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廷祥
上列當事人間提撥勞退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黃世坤
被 告 祥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廷祥
上列當事人間提撥勞退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