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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