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王春珠
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王春珠之債權人,相對人王
春珠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債權及利息債權,竟將其財產
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
分之67)及其上同小段2102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號8樓之12房屋)(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鄭淑芬名下,致聲請人無法聲請
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爰請求塗銷民國100年1月5日以買
賣為登記原因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王春珠所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00年1月5日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王春珠所有;惟依聲請人之陳報,系爭
不動產現已移轉登記於第三人 張曉媖 名下,非屬相對人鄭淑
芬所有,本件已無從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而為調解,而有不
能調解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