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訴訟代理人 陳碧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全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